4。广州市安全监察局关于颁发《广州市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处理程序》的通知(编号27,绥安监察{2013});
2。零售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其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除城市气体、剧毒化学品和易爆危险化学品外。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材料的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6。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登记表(副本),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仓储经营单位也应当提交零售经营。
7。与仓储设施有关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仓储设施,需要提交租赁证书(复印件);新建、改建、扩建仓储设施,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奥尔特;
8。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重大危险源记录证书、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
许可证续签业务单位期满后,应当在营业执照期满前三个月向区安全监察局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申请更换,并提交下列资料:
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企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书面申请,并提交他遵循文件和信息:
已丧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商业单位,应当在主流媒体公告一个月后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取得证据的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本市主流媒体发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吊销申请,并报送形成:
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数据受理(行政中心)委托商务代理局领导审查行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