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对湖北中利代理公司涉嫌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并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北中立机关提出了答辩书,我审查了答辩书。该案现已结束。
1。公司前股东为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和武汉铁路多用途投资管理公司。2016年4月,公司股东改为武汉铁路中力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二、未按照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代理销售的基本情况不记入有息保险台账户,代理销售政策的基本情况,向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交付保险费的情况未记入货运保险柜台账户,未记入保险代理佣金的金额和收取。
四是没有设立独立的托收保费账户,公司没有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而是在武汉铁路局基金调度中心开立了业务账户,用于收取和支付保险费、收取代理费、支付公司日常费用。锿。
五是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获得资格。第一,公司5名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向董事会报告临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分公司管理人员没有资格。
上述违法事实通过事实确认、企业登记信息、企业账目、用人文件、调查记录、信息说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违反《保险职业代理人监察条例》(2015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职业代理人监察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条的规定,局决定下令委托湖北中立代理人。公司作出更正、警告、罚款10000元。张敏警告并罚款5000元。
违反《保险专业代理人监管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根据《保险专业代理人监管条例》(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局决定责令湖北中利代理公司:纠正、警告、罚款30000元。警告张敏,罚款5000元。
违反《保险职业代理人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并依照《保险职业代理人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已于十二月二十日成立。责令湖北中力代理公司作出更正和警告,罚款3万元。
违反《保险专业代理人监管条例》(2015年修订)第三十条,根据《保险专业代理人监管条例》(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局决定下令湖北中利代理公司。纠正,警告,罚款3。一万元;警告张敏。
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局决定责令湖北中利代理公司改正,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财政部指定的十二家代办银行缴纳同等数额的缴费代码(送达处罚决定书时予以通知)。每天都要征收。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条诉讼,不停止上述决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的观点,与何田无关。虎迅网站对文本中的陈述和意见保持中立的观点,对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没有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参阅读者并对自己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