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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电子眼”被外包 企业交管四六分账

来源:郑州工商代理 发布时间:2019-06-05 12:29:46

  电子眼作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补充,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和处罚的威慑力。然而,近年来,一些城市和道路将交通的“电子眼”外包给了企业。

  电子眼作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补充,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具有监督和处罚的威慑力。然而,近年来,一些道路已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例如,“电子眼”外包企业的收入达到39%。人们担心作为执法基础的“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执法是否公平?据新华社报道

  东莞居民陈某是“电子眼”的早期承包商。10多年前,2002年,当道路交通进入电子化管理初级阶段时,陈与某公司等三家企业合作,与地方政府部门共同建设和维护道路监控设备项目。合伙人共同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劳动分工和收入分配比例。

  在合作初期,主要合作伙伴关系非常密切,以扩大业务关系,就像“四兄弟”一样。四个月后,双方签署了第二份合作协议,将业务范围扩大到虎门、东坑等7个镇。

  年,“四兄弟”第一次划拨了电子警察项目的收益,陈某和他的合伙人分享了相应的部分收益。

  合作的蜜月期很快变成了一个转折点。亲密的“四兄弟”因为利益分配不均而发生了争执。一些参与项目合作的各方发生了严重的经济纠纷,导致东莞投资界罕见的巨额经济诉讼。这起诉讼涉及数亿元人民币。

  东莞居民陈某(音)与“电子眼”签约,随后福建、浙江的聪明商人迅速将“电子眼”复制到全国各地。

  据广东省公安厅统计,未来三年,广东省将在现有110万只的基础上再增加近100万只“电子眼”,几乎翻了一番,吸引了众多企业积极尝试。

  成都电子警察系统也被媒体披露,以BOT方式外包给民营企业四川热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热)。2005年8月至2009年8月,公司在成都市主要路口和部分市郊县安装了近1000套闯红灯、超速、倒车、占用专用车道等违法行为自动监控记录系统。

  几天前,陕西省兴平市的媒体曝光,其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子眼”外包给私营企业。企业员工坐在极速车上,在路上拍照,每人每天检查50个超速指标,每月完成指标并支付工资,超过指标后得到提成。

  在成都,“电子眼”外包后,四川热以“单一合格证据费”的名义,从每名交通肇事者支付的100元罚款中收取39元。换句话说,39%的利益是共享的。据报道,从2006年起,截至当年,四川豪特“每年仅因交通违章行政罚款获得数千万元营业收入”。

  在这些民营企业的利润中,我们无法准确地证明是否存在“电子眼”的无序行为或司机的“加速”,但通过对网民的描述,至少有理由怀疑这一由众多利益集团组成的庞大产业链的公共福利和公平性。

  有网友说:“成都三环已经安装了不少电子眼。主要交通路线近百米。不计其数的司机不得不排队,稍不小心地缴纳罚款。

  据媒体披露,业主徐晓庄抱怨自己开车到梅州,出了广河高速公路,进入了梅河高速公路源头路段。所有的限速都是80公里,摄像机都停着。更夸张的是,突然看到一张垂直限速60公里的卡和一台100米以外的相机,只能拼命刹车。

  “电子眼”后面是谁的眼睛?不难看出,至少在媒体披露的地方,代表公共权力的交通管制部门的眼睛已经被寻求私人利益的企业“左右”了。从某种意义上讲,“电子眼”的代价是将只有警察才能拥有的执法权转移给企业,由企业代替执法部门缴纳罚款。“电子眼”的背后不再是一个公正公正的执法者,而是一个追求利润的商人。

  在某些地方,日常交通管理中,以惩处代替惩处,追求部门的私利是很常见的。在某些地区,交通警察罚款的目标甚至被明确界定。地方财政部门按照五十五分甚至四十六分的比例返还罚款,成为行政部门公务员和非职工的主要收入来源和奖金来源。

  专家指出,通过“电子眼”吸引投资是一种变相推销执法力量的方式,而且很容易找到公共权利寻租的替代渠道。在利益驱动下,应当保障公共福利的执法行为将受到公正性的质疑。

  一些专家说,“电子眼”是执法部门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利器,并让这种利器发挥积极作用,不仅在使用这种利器的过程中,而且在执法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过程中。然而,当这种象征公共权力的利器被恶意使用甚至出售时,执法权就脱离了制度的约束,公共权力将成为一种谋取私利的工具。

  执法权行为从根本上模糊了政府与企业、公共权力与市场的界限。它不仅会严重损害公众的利益,而且不可避免地会损害政府形象,影响执法的公正性。专家表示,对于安装“电子眼”和“电子眼”的观看权需要明确规定,应当在立法议程上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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